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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疏于审查 被判决返还中介费

发布时间:2016-04-11

案情:2009年7月,经A房产经纪公司经纪人郑某介绍,赵先生看中了海淀区一套房屋,但房主贾先生人在国外。经纪人告知赵先生,王女士与房主是夫妻关系,且有户主卖房委托书,还以A公司的信誉担保此房没有问题。基于此项信任,赵先生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990000元购买了该房屋,当天支付给A公司中介服务费、审查代书费共23790元,支付王女士购房定金80000元。《买卖合同》签订后,贾先生以并未委托王女士作为卖房代理人为由,拒绝履行《买卖合同》。

经查,由于A公司在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赵先生无法以当时的房价购买到同等房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返还中介服务费、审查代书费等费用共计23790元。

法院审理认定:房屋中介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故判决: A公司向赵先生返还中介服务费、审查代书费等共计23790元。

律师评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尽到应尽的忠实居间义务,具有过错。所以,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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