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而成团队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是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主业突出、专业集成性相互渗透发展,绩效显著,受到当事人及业界广泛好评。本所特色法律专业有: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合伙人律师分别为中国法学会会员、甘肃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甘肃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甘肃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专业委员会合伙人律师为提前退休的高级检察官,执行主编了《公诉答辩要点及
电话咨询:18093185699原告方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
委托代理人钟光英,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粟力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秀芳适用简易程序 ,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钟光英,被告朱某之委托代理人粟力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诉称,2012年,被告方因工程建筑缺乏资金,在原告承建的工程上多次借贷用于工程周转,合计借资人民币20万元,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 2013年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被告朱某辩称,该欠条是被告在原告胁迫下出具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亦未向原告借过款,因此该欠条不是事实。原与被告系合作关系,长期合伙承包庭院景观施工工程,切被告在该欠条上已备注以实际结算为准,由于工程款未结算,缺乏结算依据,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某与被告朱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原、被告开始合作承接庭院景观施工工程,被告负责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及资金安排,在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通过其建设银行的账号多次向原告打款,金额不等。2013年12月23日,原、被告对此前承接的工程进行工程款的结算,被告朱某向原告方某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欠条载明 “今欠方某工程款现金20万元,按双方约定时按时还款”,还款计划载明“朱某所欠方某工程款及根据双方约定时间分期结清,如有未按约定时间还清,方某有权追究其欠款责任。如有违约,按欠款10%递增”。
上述事实,有被告的陈诉及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欠条及还款计划,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施工合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表,证人证言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于上述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纠纷,对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提交的证据是欠条及还款计划。但欠条及还款计划中载明的内容均指向工程款而非借款,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同时,被告抗辩双方在承包庭院景观工程方面向来有合作关系,双方存在经济往来,本案的纠纷应为工程款结算纠纷。本院认为,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且存在工程款结算纠纷。为此,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本案法律关系非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就行变更,原告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原告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某对被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