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某汽车4S店,于2009年被划出丰台科技园一体化拆迁范围,补偿标准为房屋重置价格加停产停业补偿共每平方米2300元。另区分房屋结构,采取的补偿标准不一,砖混结构按照上述价格,玻璃钢瓦的按照共计1800元计。经营方坦诚,无法弥补拆迁所造成的损失;且拆迁后,还想另择地点经营,其拆迁所得费用根本无法满足。几经谈判无果,委托我团队律师参与案件。我团队接受委托后,派出两名骨干律师参与维权,终不负众望。为客户取得翻倍利益,圆满结束。
2013年初,该市某区某村因道路改造工程面临拆迁,宋江是本村村民,八年前与村里签订了三十年期限的12亩土地的承包合同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过这几年的辛勤劳作,宋江的蔬菜大棚产量喜人,2500余平的养殖场也在为他源源不断地创造经济价值。正当宋江打算大展拳脚,进一步扩大养殖规模的时候,拆迁消息传来,宋江只得放弃原有计划
原告方某与被告朱某合作承接庭院施工工程,被告负责签订合同,原告负责现场施工和资金安排,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打款,金额不等。工程结算后朱某向方某出具了欠条还款计划为:今借到方某工程寺现金20万双方定时还款,如违约按欠款10%递增。下面文章中就该案审判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在立案后变更了诉讼请求,想必原审原告当时也意识到两个诉讼请求在表述上的差异:那就是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更切合双方之间合同的第四条第4款的表述
律师提示:1、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保留好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以便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和诉讼时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简易程序不能复核,普通程序应该申请复核。
2011年2月22日1时许,周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C6635货车并搭乘李某,装载钢条从简阳三岔湖往双流方向行驶,行驶至双流县合江镇龙井村4组路段时,因严重超载冲出右侧路边坠于崖下,致车辆受损,周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法律是维权的武器,但,用之不当也会伤到自己。不同的选择不同的结果,而对人生和命运影响又岂止于这两起案件过程本身,将是很久远的,对于当事人个人来讲。好的律师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够庇护和影响了当事人的人生!
本律师认为:1.《宅基地使用协议》的性质应明确。该协议虽约定为宅基地及房屋的使用权永久转让,但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该协议应为宅基地及房屋的买卖协议。2.《宅基地使用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协议虽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协议买卖标的是宅基地及房屋,且买受人为城市居民,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保险合同要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别生育女孩小曾、儿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